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四、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作如下修改: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
“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传奇手游排行榜前十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五、增加一。
“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